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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有效吗?

发布日期 : 2023-12-08 01:30:22

在实际工作当中,在很多员工离职的时候,公司人力资源部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个离职交接单,或者签订一个离职协议。如果你自己认为和公司有争议的,或者有工资纠纷的,你签订了这个离职交接单,或者离职协议以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会得到支持与认可吗?

你自己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有效吗?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所签署离职确认单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上述离职确认单合法有效,系李某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产生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确认和处分的效力。

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李某某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甲公司存在欠付其工资等待遇的情况,李某某所签署离职确认单不存在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情况,故一审法院对李某某所提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你自己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有效吗?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李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签署离职确认单,确认其于2021年9月30日离职后对劳动报酬等所有内容均无任何异议,并约定其与甲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追究任何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该离职确认单系双方于真实意思表示下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李某某亦无证据证明该确认单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照该确认单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但该离职确认单应当是对离职时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对于双方之间尚未发生的权利义务则不产生约束力。

由此,对于李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扣发工资及其2021年9月前的工资,应受上述离职确认单的约束,双方约定已无争议,李某某再就此争议事项主张相关权利,有违诚实信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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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第三,在和公司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依据法律依据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不论我们劳动者在什么性质的企业工作,被公司辞退或裁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自己平时多学一点劳动维权的技巧,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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