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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被公司辞退,员工要求继续回公司上班,可以吗?

发布日期 : 2023-10-22 02:39:06

公司发现员工不胜任某个管理岗位工作,公司与员工进行沟通,员工不同意降级降薪,最后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会得到法院支持与认可吗?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这样的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员工不胜任工作被公司辞退,员工要求继续回公司上班,可以吗?

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甲公司虽以李某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李某某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李某某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条件,故甲公司直接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故甲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与李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未支付李某某2022年5月12日至5月17日期间工资,故其要求不予支付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三一石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继续与李某某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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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甲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与李某某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甲公司以李某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反映李某某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事实,即便认定李某某不能胜任工作,甲公司亦应对李某某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将李某某调换到其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但在案证据并未体现甲公司已经履行其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故甲公司直接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员工不胜任工作被公司辞退,员工要求继续回公司上班,可以吗?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公司的业务发展或者组织架构出现调整,我们可以和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强制采取开除的措施,最终的结果就是企业败诉,员工继续回去上班。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评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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