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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为受到政策的影响,需要进行转型,因此公司通过会议、谈话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了转型期间的工资发放政策,会缓发一段时间的工资,并且明确了后续的恢复发放工资和补发工资的条件。
胡某不接受,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其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一次性补发了胡某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但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胡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员工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但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为受政策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停工停产,故而导致了有部分工资缓发,且在胡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补发了工资差额。
公司主观上并无恶意拖欠工资,胡某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其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