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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什么情况下公司不能劝退员工?

发布日期 : 2023-12-20 01:20:19

本文源自真实案件,涉及隐私,当事人系化名;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双向的平等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遵守合同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解除和对方的劳动合同,对此,法律如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法将员工劝退的呢?

以案释法:什么情况下公司不能劝退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平等,都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义务,都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雇佣关系,其受《劳动法》的保护,确认劳动关系的首要证据是劳动合同,其次可以选择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受雇于用工单位。

对于劳动者而言,其拥有的自主权利较大,在不满意用工单位时,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的方式事先通知用工单位,给对方留出一定的时间寻找同岗位的合适的工作人员。但是如果用工单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劳动者可以无需等待30天,随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以案释法:什么情况下公司不能劝退员工?

第一是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仅是指单位在此期间对劳动者的考核,也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对单位是否符合心意进行考量。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固定期限为三个月,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指单位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是签署的劳动合约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同时同一家单位对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最长也不能超过六个月。这也是为避免部分企业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是单位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其劳动的。劳动关系为双向平等关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要求给予劳动者公平、自由的工作空间。

第三是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常言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获取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首要目的,在单位无法支付钱财的情况下,无法要求劳动者继续等待30天,这实际上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同时,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也是劳动者在挑选工作中注意的条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工作地点、工作环境,违反其约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离开。

以案释法:什么情况下公司不能劝退员工?

对于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其无法自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特地的条件才能够“劝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在以此解除和劳动者的合同时,需要具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例如公司规章制度为员工不得违背公司竞业禁止的规定,而其中一名员工名下有一家已经进行工商注册和本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因此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同样属于没有事实根据。一般认为仅有工商注册,没有实际运营的公司不足以视为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

又比如公司告诉员工可以“弹性上下班”,只要每日工作时间达到8小时就可以。一员工早上11点上班,晚上7点下班,同样符合公司规定。公司不得以其出勤严重违反规定而将其辞退。

以案释法:什么情况下公司不能劝退员工?

除此之外,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含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种情况。

这其中劳动者本身没有故意违反单位禁止性规定,只因客观能力、变化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难以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进行辞退应当提前通知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在单位经营发生困难或因为企业破产而需要进行重整时,也可以在提前30天向职工或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进行人员裁减。但这种裁员中员工依旧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用人单位依旧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以案释法:什么情况下公司不能劝退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劳动者解除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本条法规实际上属于公司不能“劝退”员工的情形。但需要明确的是,其“对抗”的是本法中第四十和四十一条,但并不“对抗”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例如小明在本单位工作25年,还有3年退休,符合四十二条的法定情形,此时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裁员,管理层不得以此为由将小明裁掉。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小明严重违反了公司违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其“劝退”。

伴随着社会蓬勃发展,劳动方面的法规也逐渐完善,它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约束,在保障双方利益的前提下,推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以案释法:什么情况下公司不能劝退员工?》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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