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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招录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要承担2倍工资差额吗?

发布日期 : 2024-03-01 02:39:32

在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招聘员工上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很多企业会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不签订的情况,有故意为之,也有工作疏忽造成的。如果你入职某分公司上班,分公司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要承担未签订的法律责任吗?即总公司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吗?

分公司招录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要承担2倍工资差额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分公司直至2022年1月19日才与李某某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李某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结果不高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甲公司所持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以基础工资为准的主张,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纳,对该公司不支付李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该工资差额是否应以李某某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分公司招录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要承担2倍工资差额吗?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李某某于2021年6月1日入职甲公司分公司,双方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该情况已经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甲公司分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主张李某某在分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故意不签订,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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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不论我们劳动者在什么性质的单位工作,被单位辞退或裁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自己平时多学一点劳动维权的技巧,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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