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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 : 2024-05-27 00:27:29

内容摘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政策,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常见的关于用人单位不愿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相关规定相对完善。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保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劳动者书面放弃购买社保声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关于员工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分析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放弃。

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可能代表了他的真实意愿,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该问题在实践中已无争议。

二、

劳动者主动放弃购买社保离职后又以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经济补偿金?

1、一种观点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哪怕是员工自愿不交,在合同解除时,如果劳动者要求提出赔偿金或进行补缴,法律上还是要支持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劳动者放弃权利在先,不应支持。

3、如果单位已将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报酬中,事实上员工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公司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此种情况一般仍会被责令补缴社保,但员工应当返还单位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否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一方面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另一方面又主张补缴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道德风险。

笔者个人同意第二种观点,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员工不愿缴纳社保又以此为由索要求经济补偿,不符合道德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员工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补偿金,均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完成补缴义务,而不应苛责于用人单位一方。但因劳动合同法重点保护劳动者利益,实践中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处理倾向不在少数。

三、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不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辞退?

1、如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了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约定,而员工不配合转入社会保险关系的,会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责任。既然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存在过错的,且是带有主观恶意性质的,那么用人单位为维护其用工的稳定性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也是无可厚非的。

笔者认为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为主要依据,简单说就是如果并非由于员工单方过错或者单方恶意,用人单位也存在恶意或者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承担经济补偿。如果在建立劳动合同之初,用人单位就未与员工约定社会保险也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后又以员工不配合办理社保为由单方辞退的,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四、

单位能否单方强行扣除员工应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

笔者认为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的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法律规定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应当从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与扣缴个税一样,扣缴社保中个人应承担的份额属于依法代扣代缴。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上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具有法律依据。


单位有没有办法规避社保呢?

基本上没有办法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很多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实物补贴、书面约定等各种方式来取代社保,甚至用《承诺书》等书面声明的形式以彰显非单位原因不缴纳社保。但这些基本上都行不通,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怎么处理?

1、设法说服员工购买,通过加强公司对购买社保的好处的宣传及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对社保的相关规定,尽量使员工能全面详细地了解社保,并明确告知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其离职后可以退出来这一事实!

2、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明确相关的社会保险缴纳事项,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如果因员工的原因不能缴纳社保的有权单方辞退,明确单方有权强行代扣代缴,以便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以及不缴纳社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针对那些客观上不得不存在的流动性很强的工作岗位,员工不愿购买社保的,公司可以为其办理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或者单独购买工伤险,以便降低公司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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