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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 2024-04-22 01:27:31

当今,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断涌现,而部分平台企业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等情形经常出现,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护劳动权益呢?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维权?

真实案例:

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负责该站点网约配送业务。2019年5月,该货运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站点的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 何某于2019年7月进入某外卖平台站点工作,并与劳务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外卖配送服务协议》:与劳务公司之间为劳务合作关系,劳务公司根据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结算劳务报酬。2019年11月,何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摔倒受伤,其要求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项治疗费用。 货运代理公司以未与何某订立任何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务公司以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9年12月,何某以货运公司、劳务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维权?

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劳务公司未对何某等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其与货运公司之间的《配送业务承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某货运代理公司虽未与何某订立书面协议,却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所以某货运代理公司应承担何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如下: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维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18条:“
    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 。
  3.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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