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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

发布日期 : 2024-01-05 03:00:39

基本案情

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于2019年7月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发布了若干岗位的招聘信息。闫佳琳在得知后,针对“法务专员”和“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投递了求职简历。
在构建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
闫佳琳的简历中,详细填写了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城市等。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然而,闫佳琳投递的两个岗位在短时间内均被判定为“不合适”,原因竟是“河南人”。
闫佳琳对此进行了公证,并为此支付了1000元的公证费用。之后,他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喜来登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和相关诉讼费用。
在构建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喜来登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基于地域因素对闫佳琳进行了差别对待,这构成了就业歧视。闫佳琳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喜来登公司向闫佳琳赔偿10000元,并向闫佳琳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如不履行,将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喜来登公司承担。对于闫佳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宣判后,闫佳琳和喜来登公司均提起上诉。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裁判理由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也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侵害平等就业权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还对其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因此,劳动者有权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
在构建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是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而结尾的“等”字则显示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条款。这意味着,除了上述四种事由,还有其他不合理的事由被法律所禁止。要判断某事由是否属于“等”的范畴,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是基于劳动者的自获因素如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和职业资格等进行选择,还是基于劳动者的先赋因素如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进行选择。如果后者成为就业歧视的原因,那么它就是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

劳动者的“先赋因素”是指那些与生俱来且非人力所能改变的因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调节机制,不应基于这些非人所能控制的因素给劳动者设定不平等的条件。反之,法律应消除这些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不平等。将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关的先赋因素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也不具有正当性。
在构建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
在本案中,喜来登公司基于地域这一先赋因素对闫佳琳的求职申请进行了区别对待。地域是一个与生俱来且非闫佳琳所能自主选择的因素。在喜来登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闫佳琳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合法目的的情况下,其区分标准缺乏合理性,构成了法定禁止事由。
因此,喜来登公司在招聘活动中提出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地域事由对闫佳琳进行区别对待,构成了对闫佳琳的就业歧视,损害了闫佳琳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待遇的权益。喜来登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侵犯了闫佳琳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院指导案例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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