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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设部门组织团建,活动期间员工受到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 : 2024-01-07 03:11:49
公司下设部门组织团建,活动期间员工受到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邱瑞(化名)入职大连某装饰工程公司担任销售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保。

7月份,销售部门负责人为提升士气,报请公司领导后自掏腰包到海边组织团建。

活动前,部门负责人告诉邱瑞,这是部门组织的团建,不用他出钱,但需要他积极参与并安排邱瑞负责活动的物资购买。团建当天,邱瑞不幸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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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公司向人社部门为邱瑞申报工伤。人社部门经调查认为,这次团建公司未出经费,完全是邱瑞所在部门自行组织的活动,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因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邱瑞家属将人社部门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并重新认定邱瑞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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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邱瑞的工伤认定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人社部门不服,遂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为工伤。

2、参加公司团建活动属因公外出,职工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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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瑞参加部门团建活动目的与公司业绩有关,经公司领导同意,不论公司是否出具经费都是公司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应认定为工伤。

4、作为公司一方,应当对团建活动进行必要的纸质记录,对团建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登记备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你的关注是对作者最大的鼓励!每天文章更新,请点关注,继续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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