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应聘登记表约定代替入职合同,索赔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 2023-10-18 06:43:45

2015年9月23日张荣入职和平饭店,并填写应聘登记表,应聘职位为网管,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600元。应聘登记表双面打印,正面手写部分由张荣填写,内容包括姓名、应聘职位及张荣个人经历等信息;反面手写部分由和平饭店填写,主要内容是:基本工资2000元,另社保补贴600元,反面盖有和平饭店单位公章,并打印体注明“本应聘表代替入职合同”。

2017319日张荣被饭店多名保安殴打,此后张荣未再到和平饭店上班。

2017518日张荣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二倍工资8862元。

应聘登记表约定代替入职合同,索赔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张荣对二倍工资金额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应聘登记表双面打印,反面在显著位置印刷有“本应聘表代替入职合同”,书面劳动合同能够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且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确定。同时该登记表上载明的劳动报酬在数额上与张荣庭审中确认的口头约定一致。

综合上述分析,张荣的二倍工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但和平饭店对仲裁有关二倍工资部分相关的裁决结果无异议,是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一审对此予以尊重。

一审法院判决:和平饭店支付张荣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862元。

应聘登记表约定代替入职合同,索赔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张荣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和平饭店的《应聘登记表》,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一审法院认定缺乏合理的事实依据,应当向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47800元。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聘登记表应视为双方达成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其以和平饭店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就本案而言,和平饭店的《应聘登记表》系双面打印,反面在显著位置印刷有“本应聘表代替入职合同”,其中《应聘登记表》载明了张荣薪资待遇等与张荣在一审中确认的口头约定一致,故该表格应视为双方达成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其以和平饭店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但由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后,和平饭店对该部分内容并没有向一审法院起诉,对仲裁中涉及二倍工资部分相关的裁决结果并无异。

因此,一审法院对仲裁委员会的该部分仲裁不予变动,符合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则。

应聘登记表约定代替入职合同,索赔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浙04民终601号(当事人系化名)

相关文章

最惹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