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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法院: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发布日期 : 2023-12-31 01:44:13

案件背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农民工讨薪有关的案件。该案涉及农民工老张等人在参与海洋公司的厂区改造过程中,由于公司破产未能收到工资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老张等人属于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决定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确认老张等人在海洋公司中享有优先债权。

破产重整企业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法院: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老张等人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是海洋公司的工地工人,参与了公司的厂区改造工作,但却未能获得相应的工资。目前,海洋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老张等人作为公司的工人申报了职工债权,但是管理人对他们的债权不予确认。因此,他们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对海洋公司享有职工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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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司对此进行了辩解,称老张等人并不是公司的职工,欠付金额也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建设工程的人工费。海洋公司认为,他们与老张等人没有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直接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保等,因此涉案款项应该由劳务公司申报普通债权,而不是作为债权人申报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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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老张等人是通过老王介绍进入海洋公司参与厂区改造的。尽管他们提交了海洋公司盖章的考勤表和工人工资明细表等证据,但考勤表显示,签字的是老王作为劳务队长。综合考虑到老张等人是通过老王介绍参与工程施工等因素,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法院认定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务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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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司主张案涉债权应属于劳务公司所有,但劳务公司是在2019年才登记成立的,而老张等人提供劳务的时间在此之前。因此,法院不予采纳海洋公司的辩解理由。根据上述判断,法院认为老张等人为海洋公司提供了劳务,并且公司也确认了他们的出勤情况和欠付工资情况。

基于老张等人提供劳务的范围和期间,可以将他们申报的债权认定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另外,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国家也有相关规定保障他们的工资支付。因此,法院认为老张等人作为农民工,他们的劳动报酬应当得到优先保障,尽管这部分债权并不符合职工债权的认定标准,但可以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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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的宣判,海洋公司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这意味着老张等人最终获得了对海洋公司的债权确认,他们将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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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本案是一起关于农民工讨薪的案件,通过审理判决,法院确认了农民工老张等人对海洋公司的债权,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认定为优先受偿的债权。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他们常常遭受拖欠工资的困扰。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有相关规定对其工资支付进行保障。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使得他们的劳动报酬能够得到优先保障。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有法律的保护,但农民工讨薪问题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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