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让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者将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个主体的行为。
所有权转让可能会涉及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例如员工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社保待遇,是否需要重新缴纳社保费用,是否会影响员工的社保账户和社保权益等。
案例摘要
小王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已经在该企业工作了5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了社保费用。
今年6月,该企业被另一家企业收购,所有权转让给了新的用人单位。小王的劳动合同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按照原来的岗位、工资和福利继续工作。
但是,小王发现自己的社保账户出现了一些问题:
他的社保缴费基数从原来的5000元降低到了4000元,导致他的社保费用和待遇都减少了。
他的社保账户显示他在6月份没有缴纳社保费用,而是从7月份开始重新缴纳。
他的社保账户没有显示他原来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和缴费记录,只显示了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和缴费记录。
小王不明白这些问题是怎么产生的,也不知道如何解决。
他向新的用人单位咨询,得到的回答是:由于所有权转让后,新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以适应新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
由于所有权转让后,新的用人单位需要重新办理员工的社保登记和转移手续,因此6月份没有缴纳社保费用,而是从7月份开始正常缴纳。
由于所有权转让后,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因此员工的社保账户只显示了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和缴费记录。
小王对这些回答不满意,认为新的用人单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恢复他原来的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并补缴6月份的社保费用,并且要求查看他原来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和缴费记录。
新的用人单位拒绝了小王的要求,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小王感到很无助,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案释法
一、所有权转让后,新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
这个问题涉及到员工在所有权转让后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被转让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用人单位承继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在所有权转让后,员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并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沿用原来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其中约定的岗位、工资、福利等内容。
新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修改或者解除原劳动合同,除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社保缴费基数是指用于计算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水平,一般是按照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或者年平均工资确定的。
社保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员工的社保费用和待遇的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征收机构和征收程序。”
这意味着,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不能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决定。
一般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有一个上限和一个下限,即最高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基数,这两个数值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险水平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应当在这个范围内确定,不能超过最高缴费基数,也不能低于最低缴费基数。
在本案中,小王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他的岗位、工资和福利等内容,其中包括了他的社保缴费基数为5000元。
在所有权转让后,新用人单位没有与小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因此,新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并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新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面调整小王的社保缴费基数,除非小王同意或者有其他法律依据。
如果新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为由,擅自降低小王的社保缴费基数,就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这个争议点,我们认为小王有理由要求新用人单位恢复他原来的社保缴费基数,并补偿他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所有权转让后,新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缴员工6月份的社保费用?
这个问题涉及到员工在所有权转让后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征收机构和征收程序。”这意味着,社保费用的缴纳应当遵循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不能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决定。
一般情况下,社保费用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缴纳的,缴纳时间和方式由地方政府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
在本案中,小王在6月份发生了所有权转让,从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新用人单位承继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在所有权转让后,新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原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义务,还要承担原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社会保险义务。
新用人单位不能以重新办理员工的社保登记和转移手续为由,拒绝或者延迟缴纳员工6月份的社保费用。否则就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小王有理由要求新用人单位补缴他6月份的社保费用,并补偿他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所有权转让后,员工的社保并不会因为用人单位的变更而中断或者终止,而是会随着员工的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而继续有效。
员工无需重新缴纳社保费用,也不会影响其社保账户和社保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新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否需要补缴员工6月份的社保费用等。
对于这些问题和争议,我们建议员工:及时查询自己的社保账户和社保权益,并核实是否有误差或者遗漏。
与新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并要求其依法履行其社会保险义务。
如遇到侵权或者纠纷,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仲裁委员会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如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