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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企税、增值税、个税和印花税处理差异

发布日期 : 2024-09-14 00:40:58
问题一: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能否税前扣除?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其购买的团体意外险(除为特殊工种购买和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税前扣除外)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问题二: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取得专票,能否抵扣进项?

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按规定抵扣进项。而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除为特殊工种购买和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取得合规抵扣凭证可抵扣进项外),实质上具有福利性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问题三: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是否涉及个税?

解析:雇主责任险是由企业缴纳,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企业而非个人。因此,企业缴付时不涉及个税的问题。但是如还涉及雇主对雇员履行赔偿义务时,可能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此,团体意外险在缴付时,需要合并到员工工资中为其代扣个税。另外,团体意外险出险时,保险金直接赔付给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是否涉及印花税?

解析:《印花税法》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应税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不包括再保险合同)。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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