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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北京公司以案说险私家车从事网约营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 : 2024-09-21 00:26:28

金融为民谱新篇,守护权益防风险。为提升广大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及风险防范意识,“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之际,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以案说险”提示您:私家车从事网约营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失去保险保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迅速崛起并成为一种新型的交通方式。其以灵活的工作时间,较低的初始门槛,较高收入吸引越来越多的新市民、年轻人等选择从事网约车工作。

【基本案情】

李先生驾驶小轿车,行驶时不慎发生车辆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李先生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在接到李先生报案后,工作人员迅速开展了车辆查勘定损工作,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内后排座椅可见“禁止吸烟”提示标识,且车辆行驶里程数与实际车龄有较大的出入,李先生在网约车平台注册3年,发生保险事故时李先生正在接单中,保险公司只能对车辆商业保险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该案中,证据材料证明被保险人长期从事网约车营运,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对于李先生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商业险内有权拒赔。

【风险提示】

1.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为自己的利益提供保障。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费,确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变更承保条件。

2.了解相应保险法律知识。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且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3.遵守政府关于网约车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取得相应的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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