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关于医疗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医生们纷纷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同时也给了其他同行一个深刻的教训。
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详细案情显示,一位名叫梁女士因长期肠胃不适前往深圳远大肛肠医院检查,并被诊断为慢性肠炎,随后接受了结肠水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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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肠水疗是一种利用自动化仪器设备和患者自行配合进行的治疗方式,患者进入治疗室后,由护士安排坐在配合仪器使用的治疗椅上,然后护士将引流管置入患者的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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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疗过程中,护士设定好时间(通常为40分钟),并给予患者一个电子铃,告知患者有事可按铃呼叫,随后,护士交代患者应注意的事项后退出治疗室,患者独自留在治疗室里配合治疗仪器接受治疗。
然而,在梁女士接受治疗的过程中,负责给她开处方并安排结肠水疗的主治医生张某突然进入了治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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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并导致她产生了严重的恐惧心理,持续数天的失眠,因此,她向医院投诉了张某的行为。
然而,医院查看监控后坚持认为,张某当时是在履行医生职责,不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
梁女士不服,携带监控视频和治疗后半个月内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主张医院应赔偿她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但医院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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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梁女士将医生和医院告上了法庭,称医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并造成了精神损害,她引用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主张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医生进出治疗室是履行职责的正常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并驳回了梁女士的诉求,
梁女士不服,二审时主张张某的行为并非履行职责,因此医院应当赔偿,然而,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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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起案件,网友们各持己见。
大多数人支持医生的行为,认为他在履行职责,并指出治疗室内有呼叫铃,患者可以随时呼叫医护人员,他们认为患者过于敏感,医生的行为是合理的。
然而,也有人站在患者的角度,认为医生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并表示同情梁女士。
笔者认为,作为主治医生,张某有责任对治疗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患者的安全,而医院也应对员工的行为负责,虽然治疗室内有呼叫铃,但医生在必要时还是有权进入治疗室查看情况,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