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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被辞退、不发朋友圈被罚款!我的朋友圈谁做主?

发布日期 : 2024-04-12 01:31:16


发朋友圈拒绝加班遭解雇


如果周末休息时间

突然接到领导电话

要求加班你会怎么办?

重庆的刘女士

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突然接到公司电话

让她去加班

接到电话后

刘女士心生不满

就发了一条朋友圈

表示

“周末休息不上班,谁也不要找我”

而正是因为这条朋友圈

刘女士被解聘了


调解无果闹上法庭



刘女士是重庆一家教育培训公司的员工,一个周五的晚上,刘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电话,要求她马上对接客户,而刘女士认为她之前已经和客户谈好,没必要再占用周末的休息时间来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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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称,当时自己情绪有一点不稳,随即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各位领导,我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有什么事情,到时候留言就可以了。”


发朋友圈被辞退、不发朋友圈被罚款!我的朋友圈谁做主?


发了这条朋友圈之后,很快,刘女士就接到了公司领导的电话,“领导跟我说,你下周一不用来了。”

两天之后,刘女士接到公司通知,因为她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要解除和刘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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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说,后面冷静下来,感觉当时发这条信息确实有些冲动,但是站在工作人员角度,就算发生这种情况也不至于被直接开除。

刘女士和公司沟通后,要求按照劳动合同进行赔偿,但公司认为错在刘女士,因此拒绝了她的要求。在经过当地劳动仲裁调解无果后,刘女士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林宝珍: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手段。劳动合同法也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制定,而且经过民主程序告知或者进行了公示,组织劳动者进行学习。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才能进行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的行为虽然欠妥当,但无法看出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并未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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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宝珍表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这种做法不提倡。从刘某朋友圈的内容来看,她的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认为它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层制定,也没有举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据。综上,法院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万九千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刘女士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表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追求企业的用工管理权以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如何平衡,对现代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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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宝珍提醒,作为劳动者,要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用工管理权才能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工作加班对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都是不可避免遇到的情形,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或者补偿也同样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这种关系中如果发生了失衡就难免产生纠纷。本案中刘女士发朋友圈来表达不想加班的方式虽然欠妥,但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提醒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简单粗暴的管理只能让员工离心离德。



不转朋友圈被罚1万元且开除?



“我的地盘我做主”

我的朋友圈谁做主?

“所有人都必须把链接发到微信朋友圈

这是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领导一句话

就“绑架”了打工者的朋友圈?


重庆一公司员工陈某

因为未在朋友圈转发链接

不仅工资被扣1万元

还被解除劳动合同……

重庆高院发布的

一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发关注

法院认定结果

↓↓↓

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

涉事单位赔偿损失。



医院要求员工每日推广活动信息



综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消息,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万元。

2021年8月30日,该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被扣除的工资。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定用人单位干预朋友圈属非法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万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网友评论:

这样的事并不少见

朋友圈不是工作群,公私应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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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歪风不是“存在即合理”




在发朋友圈拒绝加班被辞退这起案例中,刘女士面对突如其来的周末加班安排,难免会心有怨气。她在朋友圈写下的文字,也只不过是想要守护自己的周末,没有任何极端之处,甚至可以说是许多打工者的共同心声。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给刘女士扣上一连串大帽子,声称其言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法院依法认定涉事公司提出的解约理由不成立,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通过个案,进一步伸张了劳动者在非工作时段的休息权。

平心而论,以刘女士为代表的许多打工者,想在工作中得到的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神仙待遇”。下班后不受打扰、节假日正常休息,只不过是每个执行固定工时制的劳动者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然而,在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想方设法榨取员工的劳力。如果这些员工在就业大环境中处于“被挑选”的弱势地位,往往只能被迫就范。试图反抗的结果,很可能就会和刘女士一样。对此,社会决不能以“存在即合理”的态度听之任之,而应认识到这种公司“操作”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从本质上看,随着时代进步,杜绝随意加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也是使公众充分享受社会进步带来的福利的必然要求




莫将员工朋友圈当成公司广告位




微信是个人的社交工具,如果用于工作联系,无可厚非,但朋友圈是私人表达的空间,发与不发、发什么,属于个人自由。然而,近年来鉴于朋友圈转发可能产生的 “宣传”效果,不少用人单位都要求员工积极转发扩散本单位相关内容。

对于这种转发要求,需要一分为二来看。如果员工对需要转发的内容有较强的认同感,愿意转发,基本不会产生什么矛盾。但是,如果单位干涉员工私域自由,以考核来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则不仅不合情理,且明显涉嫌侵权。《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员工的工作内容,员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无理要求的劳动。

道理不可谓不清晰,法规也非常明确,但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却把员工朋友圈当做了自己的广告位,对朋友圈转发提出明确的考核要求,还必须截图为证,对于没达到要求者,轻则批评扣钱,重则开除。像重庆这起不转发公司广告到朋友圈被罚1万元且开除的事件,堪称典型。

其实,这样的咄咄怪事并非第一次发生。此前,一则“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的消息,一度引爆舆论。该男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上销售工作,因每少发一条朋友圈被扣50元,结果被“倒欠”。

此类事情之所以出现,症结在于管理者对劳动者权益的无知和漠视。同时,有些员工对被强制转发朋友圈虽有所不悦,但毕竟是“小事”,没必要撕破脸,就鲜有人较真。

此次法院判决,明确了朋友圈内容应由个人自主决定,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用人单位越权的警示。用人单位通过此案可以看到,把员工朋友圈当成广告位的效果,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反而容易让员工和员工的朋友心生反感,可能会对企业形象造成损害。

管理者们不妨以此为契机,明确一下单位和员工之间的这条红线:工作考核不能侵犯私域自由



(综合来源:央视新闻、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工人日报、中青报客户端、中工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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