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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改革可以提速,比如促进青年人知识型就业

发布日期 : 2023-09-14 02:03:33

【概要】存量工具已经穷尽,增量改革可以一试。政府可将有利于促进就业,特别是促进知识型就业的改革举措靠前实施,大刀阔斧地提供政策供给,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一、开放个体税务代理人执业许可,让相对专业的个人、家庭税务服务成为一项渗透全社会的高尚职业,增加商科生就业机会;二、开放个体律师执业许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加青年法学生就业机会。

毕业季来临,就业压力山大。各路专家都在为政府出招。有的呼吁国企承担国家责任,扩招员工;有的对招聘应届毕业生实行政策激励;也有延续疫情期间的政策,奖励保岗稳岗的企业。另一面,大学继续扩招,大学生延迟毕业的声音又有出现。

有些看似恳切的建议其实不切实际,让商科生、法科生,让那些本应是工程师、设计师的青年人去从事低端服务业、去“拧螺丝”,难道不是教育的失败,全社会的失败吗?政府不能强令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增加企业负担,这样既损害企业利益,也损害企业职工利益,是得不偿失的。政府更不能以扩招、延期毕业之策,延缓就业压力,其后果无非是击鼓传花,把问题留给三四年后。政府在千方百计促进就业,但政策的存量工具几乎用尽,实际效果却并不明显,随着千万计的大学毕业生走向社会,青年人失业成为全社会不能承受之重。

为什么不尝试在增量改革上做做文章?我们应该将有利于促进就业,特别是促进知识型就业的改革举措靠前实施,大刀阔斧地提供政策供给,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

据调查,青年人失业有多方面原因,有高等教育与社会职业需求不匹配的原因,也有被崇尚体制避风港的社会风气裹挟的原因,更主要的是社会没有提供足够的匹配当代青年群体的职位。

笔者认为,改革税务制度、大力发展个体税务代理人,降低律师执业门槛、推进个体律师的发展。可为社会,尤其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提供数以百万计的新增就业机会。

1、开放个体税务代理人执业许可,增加商科生就业机会

彰显社会公平的家庭综合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我们的改革目标。但该税收制度相对复杂,对纳税人要求较高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税务代理业的经验,发展(个体)纳税代理人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可尽快实现改革目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国现行的个税代缴代扣制度,也是一种代理制度,作为代缴经办人员有2%的代缴服务费(手续费)收入。如果税务部门税务代理人的手续提高5%2022年全国个税收入1.5万亿元计算,则国家在此项中的总支出可达750亿元,约可提供75万个就业机会。如果全面推行纳税代理人制度,中小微、个体户也将是个巨大的市场。可以想见其提供的就业机会一定不亚于个税代理。

我国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纳税代理人制度的推广,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知识型就业机会。其复合效应是,国家加速推进了税务制度的改革进程,培育了税务管理的社会基础,维护了纳税人权利,并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仅此一项,预料可增加知识型就业一百万个以上。

2、开放个体律师执业许可,增加青年法学生就业机会

执业律师比例的多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我国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将达到75万名的规模,每万人拥有律师数5而这项指标美国是40人,德国近20人。如果以万人拥有律师10人,则可新增律师岗位70万人。为此,我国应该降低执业律师的准入门槛,尤其是应该鼓励个体律师的执业。

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的管制较为严格,律师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导致各地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一定垄断,以至于法律服务缺少市场竞争,各类法律服务价格偏高,市场上缺少普惠的、低收费的、深耕社区的律师群体,以至于律师市场普遍平庸化。这不利于推动依法治国,提高国民的法律水准。

首先要增加司法考试录取人数,让更多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年轻人拥有律师执业资格

其次,降低设立律师事务所门槛。修改律师法的相关条款,给个体律师执业开绿灯。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要求“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很显然,法律服务质量与资产状况并无相关性。这一条应予取消。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建议降低到一年以上执业经历即可。

律师的水平高低、服务优劣,最终表现为市场竞争力,只要市场充分开放,服务对象有充分的选择权,最终市场会实现优胜劣汰,法律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的。

建议的首要目标是促进个体律师执业,让法律服务市场活跃起来,培育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其次是为年轻法律工作者创造就业空间,增加就业机会,给怀揣法治梦想的法律人提供扎根基层、维护正义、报效国家的机会。

有些改革可以提速,比如促进青年人知识型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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