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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常州医保不允许单位停缴员工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 : 2023-07-29 19:03:41
三问常州医保不允许单位停缴员工医疗保险

近期,医保系统在无任何官方正式通知的情况增加了对单位停缴员工医疗保险的强制限制,提示如图:

三问常州医保不允许单位停缴员工医疗保险

经与常州市医保中心查询核实,在此情况下,无论单位网办还是去柜台办理,都无法停缴员工医保,而且即使提供合法的证明也不行。

关于停保,无论社保、公积金还是之前的医保都从未有此先例,其引发的问题已经开始出现, 我认为将来可能会越来越多。

就此我有三个疑问:

一问这个限制是否有依据?

众所周知,各社保系统(或医保系统、公积金系统,以下以社保系统代替)内进行参保或停保是单位为员工参保或停保的实体化行为,而单位为员工参保或停保的依据是单位和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存在则应参保,如已不存在,则应停保。而这一劳动关系的判断和单位何时参保或停保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医保条例、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范。

那么提示里的这个理由“人员存在在院状态”是否与单位停保不合法规是一个意思,是否可以等同于单位与员工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必须继续为员工参保?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即使该提示更改为单位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不允许停保和终止停保,也依然是荒唐的,因为医保系统是怎么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如果单位与员工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分歧,那也需要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进行裁决,难道医保系统可以替代这些职能部门做出这个裁决?

二问这个限制是否合情合理?

这个限制依据存疑,那么是否在实际中合情合理呢?我所知的几个情况先分享下。

A、 某单位员工不辞而别,单位无法再联系到员工,当然也无法让员工做出院结算。如果此员工一直不做出院结算,单位是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去找这个员工停保,还是要为其缴纳一辈子医保?

B、 某员工很久之前在住院期间,因故进行了自费或医保结算的变更,但由于医院或员工对其流程不熟悉或有误操作,导致员工虽然已出院,但在医保系统内其一直未做出院结算,即一直是住院状态。如果离职后,单位找不到员工,或联系上了离职员工,但其不愿意配合去查是自己在哪个医院结算过并去医院解决,那么单位是否就一直要为其缴纳医保?

C、 某员工入职后由于生病昏迷,且已超出医疗期,单位照正常流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家属担心停保后员工医保待遇无法再继续享受,不配合进行出院结算,那么单位是否就只能继续为其缴纳医保?

我不排除存在单位违法或违规解除,员工正好住院期间不愿办出院结算的情况;也不否认正常情况下,单位与员工解除,员工会配合办出院结算,但前者应交给仲裁或人民法院进行判断,如造成员工损失,自然有上述机构判决;而后者则更不能完全反推,如果员工不配合办出院结算就必然是单位有违法违规。

三问这个限制是什么目的?

前面提到,这个限制不仅其他社保没有,医保自身之前也没有,那么为什么突然增加了这个限制。如果是因为单位恶意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停缴员工医保,影响了员工权益导致员工投诉,那如上所述,大可引导员工向相关部门机构申诉,其权益即使受损,也可由判决弥补。如果不是这个原因,那么其目的是什么?如果有读者知道,还望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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