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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举办活动中,员工随意翻栏杆摔伤属工伤吗?

发布日期 : 2024-01-04 01:10:35
公司举办活动中,员工随意翻栏杆摔伤属工伤吗?

王大有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岗位为办公室人员。当天,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王大有入职第20天的时候,公司组织了一场团建活动。活动在一家拓展训练公司举行,活动结束后公司组织员工合影留念,王大有在合影过程中因尿急翻越护栏,不慎受伤。经诊断为:多处骨折,住院治疗87天。

住院期间,王大有要求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他自行申请后,区人社局认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该认定结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及区政府复议决定。

公司举办活动中,员工随意翻栏杆摔伤属工伤吗?

庭审时,区人社局辩称,对王大有的工伤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证据确凿。王大有参加年会后,在拍集体照时着急小便,翻越护栏方便时摔伤。该种情形,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公司不认可王大有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王大有是在公司年会结束后在参加合影时受伤的,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此外,他完全有时间、有条件去卫生间解决尿急问题,但他自冒风险翻越栏杆并从10米高处摔下,该行为属于自残,依法不属于工伤。

公司举办活动中,员工随意翻栏杆摔伤属工伤吗?

法院认为,公司组织年会并拍摄集体合影,均属于公司组织集体活动的工作范围之内,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0条规定,王大有在合影期间受伤属于工作原因。王大有因因尿急翻越护栏,不慎坠落受伤,并非无故翻越护栏,是生理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公司称系王大有个人原因导致事故,不属于工伤,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令公司向王大有支付伤残补助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你的关注是对作者最大的鼓励!每天文章更新,请点关注,继续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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