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可以在下列人中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同样,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的职责。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讼代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阅卷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6条,在审查起诉阶段,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5条第1款,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无需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调查取证权。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具体程序参照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程序适用。非律师担任代理人的,不享有调查取证权。
(3)申诉、控告权。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具体申诉、控告程序与辩护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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