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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档案和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不符,如何认定?附最高院案例

发布日期 : 2023-12-05 02:28:24
退休时档案和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不符,如何认定?附最高院案例图文无关,仅供配合叙述

退休时档案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的日期记载不一致时,应该以哪个日期为准?

首先来看一个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99年《通知》”),其中第二条“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的第二项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许多人根据这条规定,就简单理解为如果档案出生日期和身份证记载不一致时,要“优先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退休审批是一个行政行为,行政机构在理解这条规定的时候,容易片面化、机械化。如若简单的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就很造成了许多异议。

其实,这个规定的“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言外之意就是要先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比较其中哪个更具合理性,实在无法比较的情况下,才应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否则,如果一律机械化以档案为准的话,那就不需要前面“相结合”的表述了。最高院的案例也体现了这一点,既有以身份证认定的,也有以档案记载的来认可的。

退休时档案和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不符,如何认定?附最高院案例

以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准((2020)最高法行申310号

该案中,职工的一份生效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出生时间和身份证记载的时间均为1953年11月1日,而职工的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则为同年的11月20日或1961年10月,其中最早形成的档案材料是1993年的招收工人审批表及其劳动合同书,出生日期为1953年11月20日,但存在涂改痕迹,不过涂改处均标注了经办人的签字。

本案中社保局以最早记录的1953年11月20日认定年龄,向职工发出了不予办理退休的通知,职工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当地的人社局,要求撤销不予办理退休的通知。职工最终胜诉,最高院在审理人社局的再审申请中认为,人社局未查明档案日期的涂改系职工私自涂改还是其他人涂改,“尚不足以否定该两份档案材料记载内容的真实性”,结合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对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原判决中认定职工申请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撤销人社局通知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以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2017)最高法行申2877号、(2019)最高法行申8540号)

(2017年案例)职工吴某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年月的是应征入伍的相关登记资料,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吴某的第一、二代身份证及其户口簿等则记载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出生。不过,在吴某应征入伍前的户籍档案材料及出生证材料则均未查寻到。

吴某申请退休时同样遭到了人社局的拒绝,在之后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吴某第一代身份证签发日期为1987年10月,而吴某应征档案形成于1969年12月(笔者注:应征入伍前的户籍和出生证材料均未找到),因此认为人社局根据99年《通知》的规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最高院在审理吴某的再审中,同样驳回了吴某再审申请。

(2019年案例)该案中职工的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是1947年1月,而最早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则是1957年12月,相差将近11年。本案中职工的退休申请被驳回,随后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认为职工的招用劳动合同工审批表中,个人简历栏记载1967年至1972年在某小学读书,如按身份证记载的年龄则其已满20岁才开始读小学,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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