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
《关于自治区2023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
为2022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继续采取
“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
的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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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从第31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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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45%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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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对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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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倾斜。二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三、四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五、六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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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23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来源:天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