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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工伤后保险却遭企业“打折” 法院: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发布日期 : 2023-07-16 01:33:25

近日,在成都某公司,月薪七千元的员工小杨发生工伤事故,原本应按照员工月工资缴纳的工伤保险,竟遭企业“打五折”,仅按月工资3236元的标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小杨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7月19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法院已审结该起工伤赔偿纠纷。经法院审理,被告公司确实存在未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的情况,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小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2740.38元。

员工遭遇工伤后保险却遭企业“打折” 法院: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图源高新法院

2020年11月6日,小杨发生工伤事故,经医院鉴定,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小杨在职期间,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为7500多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小杨实际的每月工资标准,公司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总额应该为6.7万元。

但在与公司签署调解协议之后,小杨仅收到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946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35051.4元,这一数额与小杨计算的数额有很大出入。

经计算,小杨发现公司仅按3236元/月作为缴费工伤保险的标准,且由于缴费基数低于3894.6元/月,即低于2019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491元/月的60%,所以社保经办部门按3894.6元/月进行计算,仅向小杨拨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51.4元。

所以,小杨作为工伤职工,由于公司未如实缴纳工伤保险,实际得到的伤残补助金比应得的伤残补助金少了32740.38元。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经高新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小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2740.38元。该案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刘思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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