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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少填了几段,入职五年被辞退,合法?

发布日期 : 2023-10-01 02:20:02
工作经历少填了几段,入职五年被辞退,合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44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T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S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T因与被申请人昆山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4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T申请再审称,虽然T填写的工作经历有瑕疵,但没有伪造经历的故意,即使存在简历造假,也没有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如果S公司认为T简历造假,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审查,而不是在T入职五年内以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二审判决认定S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S公司提交意见称,该公司认为诚实守信是最重要的企业文化,T作为公司员工十分清楚,而员工在入职时故意隐瞒相关工作信息,该行为严重违反了S公司的规章制度。S公司聘请第三方北京H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所有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是应客户的要求,而非针对T一个人。在进行背景调查前,得到了T的授权,并且T也签字确认其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如填写信息不实,即使员工已被聘用,S公司也有权解除聘用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同时,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如果员工对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及隐瞒相关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综上,S公司解除与T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T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T在入职S公司时填写的工作简历中隐瞒了部分工作经历。根据T自己亲笔书写的陈述,其之所以隐瞒部分工作经历,主要是担心自己频繁更换公司,可能会让新入职单位认为其不够稳定,影响其应聘工作。而S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信息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员工手册已经送达给T,T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清楚,且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包括个人简历在内的基本信息,系劳动者应尽的义务。T的个人学习、工作经历亦是S公司决定是否录用T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2015年6月,三星机电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员工进行情况稽核时,T填写的授权书及背景调查基本信息表上也载明,T保证以上所填信息均真实和完整,若本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背景调查结果不符合公司聘用条件,即使被聘用,公司也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综上,S公司基于T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之处。T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T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蕴

审判员  杨忠

审判员  徐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君

  • 来源:劳动法思维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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