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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改判!公司聘用已满退休年龄员工双方之间成立何种用工关系?

发布日期 : 2024-05-30 16:16:21

物业公司雇佣老年员工的现实经济考量

我们的顾问单位中有一家公司是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微利企业,他们收取业主的物业服务费, 然后承担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除了高档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会高一点外,普通小区的物业费标准是比较低的。像我现在居住的小区,每平方是2元5角,一年下来物业费大概就是不超过三千块钱。

但是物业服务中的项目有很多,例如保安、保洁、维修等等,再加上一个小区里总有一些业主对物业服务会有意见,物业费不如期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不精打细算,很容易亏损。

所以在我们给物业公司法律服务的时候,就会发现物业公司一般在保安、保洁的雇佣人员上更愿意雇佣年纪稍大的劳动者,人工成本比年轻人要低好多。这些人,年纪虽然大,但身体还很健康,也愿意出来干活,赚钱贴补家用。双主各取所需,这也是市场经济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也无可厚非!

这种情况下,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返聘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大多数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公司也不用负担社保支出,确实可以省下挺多成本。

这种模式在实践运行中没有啥问题,但在劳动者离职时候容易出现纠纷。因为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劳动者都知道离职时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所以在离职时会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甚至在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还会以物业公司没有给其缴纳社保的理由要求公司给予给经济补偿。

这些都属于雇佣老年员工会面临的问题,平时我们也会就这些问题给予物业公司人事和法务岗的员工指导。

法院关于已满退休年龄的员工,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今天我看到一篇文章,里面讲到在甘肃省(2023)甘民再208号)案件,一二审法院竟然因为物业公司雇佣已满退休年龄的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然后认定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要给予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的赔偿金。

法院的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社保机构明确表示员工社会保险手续不能补办,公司应当赔偿姜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即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但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综合考虑到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的历史原因、劳动者本身的工资状况等多种因素,采用一次性酌定赔偿方式。在社会保险损失难以明确核算的情况下,员工在公司工作未满15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赔偿费。

二审法院亦是如此维持了原判。

如此判法与我们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裁判实际是有冲突的,这个案件在省高院再审的时候,省高院纠正这种做法。

高院的理由:员工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应认定形成劳务关系,员工并无劳动关系为请求权的基础,一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类似的案例的出现,说明在内地许多劳动力要素不是很活跃的地方,法院对于市场经济下的各类用人关系,缺乏经验, 只是简单地套用劳动合同关系。

三、老年员工风险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预防,做好预案,保护好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好公司的正当利益

在物业服务行业,老年员工雇佣较多,这种情况既是物业服务公司节省成本所致,也是物业服务行业属于微利行业的特性造成。

当然老而不休,继续发挥余热,老年员工也有这样的经济需求。这是劳资双方两便的事情,倒也不用大惊小怪。

但是既想雇佣老年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做好防范风险的意识。因为老年人毕竟身体素质不如年轻人,容易在工作中出现身体意外损害、突发疾病等等。不管出现哪一样,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风险防范的措施,节省的成本还不如这些可能出现的意外导致的赔偿来得多!

所谓有一利,必有一弊。当然这又属于另外的话题,此篇小文限于篇幅就不展开了。

再审改判!公司聘用已满退休年龄员工双方之间成立何种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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