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在有些单位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离职证明作为逼迫员工主动离职、少付甚至不付经济补偿的筹码,着实令人生厌。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开具离职证明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应对。
![离职证明:不应成为单位挟制员工的“差评单” 离职证明:不应成为单位挟制员工的“差评单”](/upload/images/zhiChang/2023-09/10/e0e716c73cfe7f88fc132bf105b42abb.jpg)
01
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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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换言之,单位如果在离职证明中注明解除合同的原因,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
2.不利于员工的主观式评价。在离职证明中添加不利于员工的主观性评价,是单位挟制员工的重要方面,如在离职证明中标注能力差、人缘差、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等关于能力、品行内容,严重影响员工再就业,不得随意添加。
在实务中发生争议时,除非解除合同的原因属于客观事实,否则单位很难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尤其是单位做出的不利于员工的主观式评价,更加难以举证证实评价的真实性、客观性,单位将面临败诉赔偿的风险。切实提醒单位,莫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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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小伙伴们不要轻易妥协,被迫拿自己的正当权益做交易,掉进单位设计的陷阱。如果单位一意孤行,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1.理直气壮的要求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单位拒不开具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责令单位改正。
2.如果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对自己的就业造成损害,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损失。例如离职证明的负面评价导致不能顺利入职新单位,可要求原单位赔偿相应的工资损失。
呼吁相关部门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遏制单位出具记载对员工不利事项的离职证明,莫要让离职证明沦为“差评单”,成为单位要挟员工、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筹码,从而更好地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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