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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的财税问答

发布日期 : 2024-05-12 00:15:57
关于工资的财税问答

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应区别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公司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公司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目前2023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是在当年预提出来,在2024年1月发放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12月份的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你单位2024年1月份发放的2023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可以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扣除。

来源:零基础财税,内容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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