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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退休金到底如何纳税?——工资薪金篇

发布日期 : 2024-04-19 00:43:53
高额退休金到底如何纳税?——工资薪金篇

目前房地产行业的日子不好过,近日万科风波不断,现金流紧张,王石超过一千万的退休金也被网络再次热议!对其合理性及规范性有很多的讨论。那这个高额的退休金到底如何纳税呢?本文结合一个案例从相关的税收法规角度解读梳理如下:

案例:张稳健于2022年从A公司退休,考虑到张稳健对A公司发展的特殊历史贡献,A公司与张稳健签订相关协议,从2023年1月起,A公司每月10日支付张稳健20万特别报酬,张稳健可以根据其身体状况到公司不定期报道,受邀到公司参加每月的经营分析会议,可以提出相关建议供A公司决策参考。那张稳健的这个收益该如何纳税呢?

一、退休人员的高额退休金是什么收入?

1、从企业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系返聘人员,不算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1.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1.2、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

1.3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2退休人员高额退休金的税法相关规定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附表

通过以上劳动法规分析来看,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劳动,与受聘单位是劳务关系,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因而从劳动法律范畴来讲,退休返聘人员获取的劳动报酬就不应当再是“工资薪金”性质,应当就是劳务报酬。但是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是一个不断改革发展的过程,也历经了分项税制到混合税制的演变。因而《国税函〔2005〕382号》及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符合再任职条件的返聘人员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人员的高额退休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回到前面的案例,假设张稳健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规定的4项条件,满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要求计算个人所得税;张稳健先生由于已经退休,个人所得税方面已经没有专项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有房产贷款1,000元/月可以扣除。(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于 2019年12月的咨询回复,同时符合4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可以适用专项附加扣除。),根据2019年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张稳健先生2023年取得特别报酬240万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65,680元 【(200,000*12-60,000-1,000*12)*45%-181,920】。由A公司在每月支付时预扣代缴。

如果张稳健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规定的4项条件来满足“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张稳健先生与公司签订纯粹的劳务合同,那纳税情况又该如何呢?  

高额退休金到底如何纳税?——工资薪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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