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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下班后回工作消息,公司被判赔3万,隐形加班应当被斩断

发布日期 : 2024-01-15 00:53:53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公布了一起引起社会关注的“隐形加班”案件。该案中,劳动者李某因为下班后在微信等社交软件中处理工作事务,向公司主张加班费,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也是对网络时代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有力保障。(消息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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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隐形加班”是什么?就是你下班了,还要用手机或电脑,跟老板、客户、同事打交道,处理各种工作上的事情,但是老板却不给你加班费。这种情况在现在的社会里,越来越常见了,让很多人感到不公平和压力大。

让我们以李某为例,他就是这样一个受害者。李某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在某家公司担任职务,并与老板签订合同,约定每个月获得1.2万元的薪水,每天工作8小时。

然而,他每天下班后,仍然需要通过微信或钉钉与客户沟通,与同事讨论,并进行各种报告和方案的制定,工作忙碌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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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这些事情并非偶尔发生,而是经常性的,而且都是与工作相关的,不能不做,因此应该视为加班工作,老板应该给予相应的加班费。经过计算,他总共加班了3.6万元,于是他找到老板要求支付这笔费用。

然而,老板并不同意,他表示李某是管理层的员工,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下班后在群里与人交流只是正常的工作沟通,不算是加班。

老板还指出,李某在微信或钉钉上的聊天记录既不完整也不准确,无法证明他加班的具体时长。

鉴于此事,李某不服并将老板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定李某确实加班了,并要求老板补发3万元的加班费给他。

法院表示,李某下班后以及休息日通过社交媒体进行的工作,并非简单的聊天,而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产生一些成果的工作。这就占用了他的休息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法院还提出了两个原则,用以判断何种情况可被视为“暗藏的无儿加班”:首先,要看工作的内容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工作成果;其次,要看工作的时间是否明显地影响了休息时间。这两个原则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并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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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夜分析

“隐形加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它涉及到我们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困扰和不公平。虽然现代技术的进步使得工作更加灵活和便捷,但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方面,我们现在拥有互联网、手机和远程办公等工具,这让我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工作。

虽然这种灵活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自主性,但也给我们增加了更多的工作压力和负担。由于这些数字工具的便利性,我们在下班后仍然会接收到工作相关的信息,这不仅打扰了我们的休息时间,还让我们无法真正享受生活的乐趣。

另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还未能完全适应数字时代工作方式的变革,这也导致了“隐形加班”的问题。

劳动法律法规通常只针对传统工作场所和时间进行规定,而忽略了在家或其他地方通过数字设备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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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个漏洞,一些雇主利用这种模糊性,在员工下班后继续要求他们工作,但却不支付加班费,这是不合法也是不公平的。

然而,由于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担心得罪雇主而选择沉默,许多员工没有及时提出维权或寻求法律援助,导致“隐形加班”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完善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使其能够覆盖数字时代的工作形式。

同时,我们也需要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鼓励他们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隐形加班”现象的进一步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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