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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胜诉案例」京康律师打赢公安局!超期不履行职责就是违法!

发布日期 : 2023-08-29 01:13:10

家住吉林省某市的王先生拥有一套房屋,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拆迁双方一直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拆迁方多次上门威胁王先生的生命安全,直到某天王先生回家时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拆除,事发后王先生请被告派出机构出警处理本案,但未在事发后24小时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也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予处理。

于是当事人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最终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通过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某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吉林胜诉案例」京康律师打赢公安局!超期不履行职责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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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辖区内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时,公安机关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接到王先生报警以及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查处申请后,既没有证据证明对王先生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也没有证据证明调查结果系某区人民政府所为,更未将调查结果告诉王先生。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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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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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自受理本起治安案件起至今已近八个月时间,未能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对本起事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系属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王先生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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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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