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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125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 : 2024-05-27 02:21:18

#劳动仲裁那点事#

我们隆重推出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热情欢迎各位粉丝跟帖留言。本次分享的真实案例来自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个案例涉及的点是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125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朱某,女性,汉族,1971年5月出生。2015年4月1日加入合肥某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入职后第三天,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试用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朱某认为试用期约定过长,应依法重新确定。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具体约定: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朱某的合同期限已满一年,试用期不应超过二个月。因此,试用期应调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启示

本案例强调了试用期约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双方应共同遵守法律,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外,用人单位应避免违法约定试用期,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一案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声明: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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