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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男子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 2023-10-03 05:43:12
下班期间、休息日也得多看看微信群,做到及时回复客户信息,这样的情况相信很多人都会碰到,可能也习以为常了。不过,武汉市民张先生认为,这算是加班,应该有加班费,为此他还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先生在2021年5月份入职了一家蔬菜团购公司,当时双方是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6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尽管合同对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约定,但张先生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在家里也要加班到深夜。
武汉市洪山法院二级法官周萍说:“事实上双方也都承认,张某每周需要上班六天,因为张某从事蔬菜团购,消费者下单是不定时的,经常在下班之后员工通过微信找他处理一些紧急事宜,比如说水果报价之类的,张某就要进行回复和处理。
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男子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工作到第7个月的时候,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23年3月,张先生将该团购公司起诉至武汉洪山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武汉市洪山法院二级法官周萍说:“公司认为张某的工资已经很高了,而且他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需要不定时地提供劳动和劳务给公司,所以公司是不愿意支付相关加班费用的,他们认为他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最终判定,该公司要向张先生支付加班工资近五万元。
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男子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武汉市洪山法院二级法官周萍表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实行标准工时,事实上实行的是每周六天综合工时,但该公司的综合工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所以法院是不予认定的,多上的一天班认定为休息日加班。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武汉市洪山法院二级周萍表示:“在此提醒市民,不是所有的居家办公和微信办公都属于加班,只有在我们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简单的回复、沟通,比如在群里收到通知,回复‘好的、收到’之类的,这种情况法院不认定为加班。”
湖北经视记者:曹欧、王中豪
来源:湖北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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