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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这是逼我辞职的手段!员工拒绝上海调往南京被解雇索赔55万

发布日期 : 2023-10-06 00:43:58

工作了这么多年,一句轻描淡写的话就能改变人生?

勤劳的职员不应该被这样对待!

有这么多的工作要做,还被开除?

法庭的最终裁决是令人满意的。

案情

穆小姐,上海著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进入上海一家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任职至今,业绩突出,无一失误,兢兢业业,兢兢业业。

穆小姐很喜欢现在的工作氛围,她对公司没有什么不满。

但在五月,该公司却忽然声明,因为上海当地的运营正在收缩,所以把公司的总部转移到了江苏,所以穆小姐也被安排到了南京。

穆小姐在上海工作了很多年,有了自己的家人,也有了自己的交际网,她的人生中心也在上海生根发芽。

所以,她不能接受公司对她的调职。

穆小姐被公司的需求所困扰,她将自己的烦恼与忧虑告诉了上级,她想要留下来,在上海工作。

她觉得,自己这么多年来,对公司也有过不少的付出,就算她不走,公司也不会拿她怎么样。她期望得到上级的谅解和支持。

但是,虽然穆小姐和她的上司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是她的要求却没有被批准。公司表示,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地点,穆小姐应该遵守公司的统一管理。

纪实:这是逼我辞职的手段!员工拒绝上海调往南京被解雇索赔55万

在公司的一再要求下,穆最终还是选择了呆在原来的上海,并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继续执行自己的工作任务。

正当理由的拒绝反而被解雇,工作了这么多年来一直被这样对待

但让穆小姐万万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公司便以穆小姐缺席13天的理由,根据《员工出勤管理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判定穆小姐存在重大违法行为,遂与穆小姐解约。

穆小姐被公司开除的消息吓了一跳,她把自己多年的心血都奉献给了这家公司,却没有指望能换来如此丰厚的报酬。

她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于是选择走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于是,她提起了上海仲裁委,请求该公司赔偿违约金以及该年度的奖金。

不过,穆小姐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而是以公司的名义终止了她的工作。

穆小姐对这个裁决很是失望,她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于是就把这件事告上法庭。

穆小姐以上海市浦东地区的法院为被告,向该公司起诉。

法院上,该公司提供了穆小姐与该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其中明确规定了该公司的工作场所,并将按照公司的工作需要或者穆小姐的工作业绩进行调整,并将此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穆小姐。

该公司认为,穆小姐并无正当的原因不同意其工作岗位的变动,应该遵守公司的工作计划。

经过审判,法庭也认为,该公司因其生产运营需求而对穆小姐的工作场所进行了适当的变动,属于对其劳动自由的一种表现,故该公司予以终止是合法的。

穆小姐满腹冤屈,对法院的裁决表示不满,并提出了上诉。

纪实:这是逼我辞职的手段!员工拒绝上海调往南京被解雇索赔55万

法庭认定,在劳动契约中,工作场所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要素,对工人非常重要。

尽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但是这种规定太笼统,既不能反映职工的真实意愿,又与公正、公正相违背。

法庭认定,由于企业搬迁关系到穆小姐个人的个人生活以及家庭的安定,因此企业应当在员工离职之前,对员工的具体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与员工进行全面的交流与磋商。

最后,法庭作出的结论是:公司因缺勤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应当负相关法律责任。

法庭判决该公司赔偿穆小姐在该时期内的薪酬,同时还应赔偿非法终止的违约金。

争论的焦点,究竟是不是该终止合同?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穆小姐因13天缺勤而被解雇,其理由在于其工作场所的合法性以及工作场所的合理性。

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

公司以穆小姐13天缺勤为借口,判定其严重违规为由,与其解约。

但是,从真实情况来看,穆小姐并没有真正的缺勤,仍然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工作。

经过调查,该公司以缺勤为理由与其解除协议,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有确实的事实根据,比如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等,而用人单位又无法举证证明穆小姐是在缺勤,故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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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是雇佣契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双方在雇佣协议中已就工作场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因工作需要或者穆小姐的工作业绩,本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调整的权利,并将此权利以书面方式告知。

但是,穆小姐在上海工作了这么多年,而且她在上海也有自己的家庭,也有自己的人生中心。

该公司未与穆小姐进行足够的交流与磋商,便强行将其调离南京,致使穆小姐不愿同意此次调任。

鉴于上述情形,企业改变其工作场所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次审理的结果完全不同,对法庭最后的裁决是怎么看的,这起案件又透露了什么?

最后,法庭最后的裁决突出了工人在更换工作场所时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

雇主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充分的谈判等方式,保障员工的正当权利不受到侵害。

同时,职工也应该主动认识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

此案引起人们对雇佣协议中关于工作场所的规定的反思与探讨。

工人在工作场所的选择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尤其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工作,工人将其居住、居住在某一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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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劳动契约中,对工作场所的选择要更为清晰、细致,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

雇主在调整工作场所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雇员的具体状况,事先告知、磋商,并对雇员的合理愿望予以尊重。

此外,员工亦应主动与雇主进行交流,就因工作场所变动而产生的争议进行谈判,以达成各方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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