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意事项:社保、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负责社会保险、公积金征收机构的监督、稽查部门进行投诉并主张自己的权益。
王律师提示:
法律条文是相对不变的,实践中的案例却是动态的,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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