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二处〔2023〕160号
何*:(纳税人识别号:132826********0348)
我局(所)于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10号厂房四层420)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9-2021年,你从南京**大学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19-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2019年度的收入为415643.58元,应补税额24625.11元,2020年度的试算收入为683134.13元,应补税额76682.57元,2021年度的试算收入为537336.41元,应补税额43648.2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2023年6月,你已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缴,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144955.9元并缴纳了滞纳金。其中,2019年度实际申报收入为415643.58元,实际补缴税款金额24625.11元,滞纳金13162.12元;2020年度实际申报收入为683134.13元,实际补缴税款金额76682.57元,滞纳金27414.02元;2021年度实际申报收入为537336.41元,实际补缴税款金额43648.22元,滞纳金7398.37元。因此,此次稽查不再另作税务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