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七年后,原滁州市检察长郑光被查处。
6月4日,据安徽纪检监察官微消息,安徽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通报指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郑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问题。
通报称,2015年至2021年,郑光收受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玉坠等礼品,大多发生在节日期间;2014年,郑光及其家人2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赴浙江、江苏等地旅游,相关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长期借用私营企业车辆,车辆保险等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郑光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该通报内容迅速引发关注。
“这位前检察长干了这么多的事儿,就因为是司法人员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吗?为什么对检察长就这么宽容?” 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在微博发文质疑,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还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可以再公布一下郑获得的那些利益具体的数额吗?” 迟夙生追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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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law”检索相关资料发现,郑光也是一名“老政法”,长期在公安、政法系统工作。
在《做人做官·中国检察官访谈录(安徽篇)下卷》一书中,滁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光接受记者访谈,谈到自己“长期从事公安、政法工作的,又先后在政府、党委共计干了8年,没有想到会在人生(仕途)的最后阶段到检察机关。”
据郑光在访谈中介绍,其1956年2月份出生于安徽泗县,1972年高中毕业就直接到了部队。
在部队待了6年,1979年退伍以后,郑光就到了泗县的公安机关。
在泗县公安机关做刑事侦查期间,郑光侦破了农业银行金库被盗特大案件,立了个人一等功,并受到国家领导人的接见。
1983年,郑光被提拔为泗县公安局副局长。1987年,又被提拔为泗县公安局局长。1989年换届的时候,郑光被提拔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
1997年,郑光调任宿州市市长,2004年,郑光又调整到宿州市政法委任书记。
此后,郑光又调任滁州市检察院任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7年,因已到退休年龄,郑光请求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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