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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 : 2024-03-29 01:17:04
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万物清明#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引言:之前文章有提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那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时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看看这个案例。

事件经过:詹某某于2009713日入职某商业公司,从事商品行政部经理。201861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2018617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附件》,附件第一条约定詹某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每月1800元,餐补每月50元,全勤奖每月100元,补贴每月1250元。

2021526日,某商业公司向詹某某发出《调动通知书》,载明因工作需求,调动詹某某到某店综合部担任经理职务,詹某某接到通知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于2021528日前到新单位报到,在接到通知书后确认签字,如在两个工作日内未签字,将会被视为知悉通知并同意调动。詹某某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某商业公司,表示其正在哺乳期,不同意调动。202163日,因詹某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某商业公司向其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詹某某在202167日前返岗上班。202165日,詹某某回函,要求公司说明更换岗位的合法理由,被调入的岗位相较原岗位少了500元的住房补贴,要求公司说明降薪的理由,被调入的岗位相较原岗位工作时间增加,要求公司说明理由,詹某某正处于哺乳期,被调入的岗位相较原岗位通勤时间增加,增加詹某某负担,要求公司证明其调岗是否遵循有利于女职工原则。詹某某实际工作至2021531日,此后未按调动通知书到新岗位工作,亦未再向某商业公司提供劳动。另詹某某与某商业公司共同认可詹某某离职前正常发放的12个月即20204月至20213月平均工资为6325元。

詹某某以某商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商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35月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202191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商业公司支付詹某某工资6400元、经济补偿759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326.44元。詹某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詹某某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800元(6325/×12个月×2倍);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4月、5月的工资12650元(6325/×2个月);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1341元(6325/÷21.75×13×300%);

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詹某某于2009713日入职某商业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自此成立劳动关系。对于詹某某的各项诉请,本院作如下评判:1.经济补偿。关于詹某某的离职原因,双方存在争议,但均未充分举证证明詹某某的真实离职原因。20215月底某商业公司对詹某某进行调岗后,詹某某对该调岗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某商业公司作出调岗的合理说明,此时双方对于詹某某的岗位问题正处于协商阶段,双方均未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詹某某于202161日开始未向某商业公司提供劳动,某商业公司亦未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本院视为双方因未能就调岗达成一致意见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某商业公司应支付詹某某经济补偿而非赔偿金。结合詹某某离职前正常发放的12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本院计算经济补偿为75900元(6325/月×12个月)。2.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某商业公司认可未向詹某某支付20214月、5月工资,虽詹某某处于产假期间,但某商业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结合原告的平均工资标准,某商业公司应支付原告工资12650元(6325/月×2个月)。3.未休年休假工资。詹某某在某商业公司连续工作已满一年,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双方一致确认詹某某剩余8天年休假未休,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某商业公司应支付詹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4652.87元(6325/月÷21.75天×8天×200%)。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商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詹某某支付经济补偿75900元;

二、被告某商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詹某某支付工资12650元;

三、被告某商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詹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652.87元;

四、驳回原告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面临用人单位调岗的时候,应注意保留沟通凭证,并要求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的合理解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能随意调岗及降薪,除非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其次,从本案可以看出,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能证明离职原因,则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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