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而言,加班一直都是劳动关系中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尤其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该问题涉及加班工资的具体数额,在司法认定上存在其不可避免的模糊性。
但总的来说,为贯彻同案同判的原则,基本上同地区裁判意见仍是在趋势上保持一致的,譬如深圳地区。因此笔者以“深圳”、“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为关键词,检索深圳地区各级法院判例,对认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参考。
一、深圳地区有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相关规定
(一)《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其他规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及修订说明》
1、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一般从其约定;
2、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认定上具有等价性;
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有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是否仅限于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一般会依照其约定来认定。在实务中,有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在工资结构表、员工手册中却有所体现。
判例:(2020)粤0306民初26378号、(2021)粤0304民初41815号
三、如何从工资结构中认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一)保密工资与其在工作中的保密义务相关、与付出的劳动多少无关;考核工资与其工作成效、业绩相关。因而不认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二)周末顶岗系基于顶岗而产生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不应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环卫岗位津贴,每月金额相对固定,可纳入加班工资基数计算。
(三)绩效奖是根据打分计算的,而该些工资项目不是由正常工作时间唯一决定的,不应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四)全勤奖30元属于根据劳动者实际出勤时间计发的奖金,不应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五)绩效、加班绩效及综合津贴每月均不相同,属浮动工资,不属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究其原因,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认定上的等价性,当难以直接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可以通过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来等价认定加班工资基数基数。换言之,工资结构中具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性质的,即是可被认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四、无工资结构如何认定加班费基数
缺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有效约定时,对于包月工资(即没有具体工资结构)应当如何认定?此处讨论的包月工资为工资的发放按照包薪月,即每月发放的工资没有具体的工资结构,对此可分为下述情形:
(一)包月工资中有约定加班费或实际发放加班费的
案号:(2020)粤03民终11566号
(二)包月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或实际发放加班费的
对于此类情形,由于包月工资没有划分具体的工作结构,所以此时的月工资通常会被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五、基本工资技术与实际发放的加班工资不符应如何认定
案号:(2021)粤03民终26934号
六、加班制度规定建议
对于劳动者工资结构和加班费基数的确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结构,明确用人单位福利性待遇的范围,并约定该等福利性待遇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不能仅仅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对于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工资结构表等经民主合法程序公示的规定,也需要注意其内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多次书面确认,加班费发放后及时就发放情况书面确认再无异议。
加班合规制度的制定
1.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加班申请的程序和标准,要求员工在加班前提前申请,并由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批。
2.加班补偿制度:规定加班时间超过一定限制时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延长带薪休假时间。
3.加班通知制度:要求企业在安排员工加班时及时通知员工,以便员工能够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和工作计划。
4.加班记录管理制度:建立加班记录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对员工加班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便核实加班时长和计算加班费。
5.加班安全制度:针对加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制定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通过建立健全的加班合规制度,企业可以规范员工加班的行为,提高生产效率和企业竞争力,同时也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安全,降低劳动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劳动者因加班工资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可向当地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维权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例如考勤卡、单位就餐记录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千万不能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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