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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以“年终奖金额由总经理决定”拒不支付,法院判无效

发布日期 : 2023-12-21 02:32:24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之后通常以其优势地位,将一些不平等的条约施加在劳动者身上。本文以案例的形式,给大家释法说理,希望以后遇到离职之后,被前东家直接克扣年终奖的情况,不要出现在你身上。

01、法院案例详情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京03民终12620号

案件详情:燕某于2013年12月1日与大众租赁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工作地点位于青岛市,即在大众租赁青岛分公司工作。后双方将工作期限延长至2016年1月31日。2015年12月30日,燕某向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写明因个人原因申请合同到期后离职。2015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一审法院查明,大众租赁北京公司曾于2015年2月向燕某支付2014年年终奖,燕某称按照4个月工资标准支付了税前24000元,大众租赁北京公司称支付了税前28000元,故而燕某主张大众租赁北京公司应按照4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2015年年终奖。

大众租赁北京公司主张按照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及金额均由总经理决定,且发放主体为发放时在职员工,该公司有权决定不发放燕某年终奖。就此双方均提交了大众租赁北京公司的《员工手册》予以证明,其中第4.1.1条“工资”规定,“以下的工资及福利仅向在此工资及福利到期应支付时,仍由公司雇佣的员工提供。员工手册中所指的工资系指公司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支付的劳动补偿,包括:月薪、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非另有约定,员工每年享有固定工资和金额不低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同样享有奖金,该奖金按其实际工作月份的相应比例发放。除非另有约定,员工的奖金将最迟在每年2月支付给员工,奖金金额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此外,燕某还提交了2015/2016员工考核总结表以证明其2015年的年终考核情况,成绩为“P2-”,提交了同事李岩的年终奖信件照片以证明与其考核成绩及职级相同的同事获得了2015年年终奖。

大众租赁北京公司提交了《总经理决定》一份,显示该公司总经理决定燕某的2015年年终奖金额为0。

离职后,公司以“年终奖金额由总经理决定”拒不支付,法院判无效

02、本案争议焦点

一、大众租赁公司《员工手册》中对于“奖金金额由公司总经理决定”的条款效力如何,是否只能按照《员工手册》执行?且公司还提出《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奖金发放对象为在职员工,而燕某在2016年2月份发年终奖时已经离职,不符合发放对象。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用人单位确有发放年终奖的自主权,但理应按照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年终奖,而本案中公司理解为:“年终奖的受领对象为当前在职员工。”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可以理解为该规定系指离职时未到年终奖支付日的劳动报酬不再予以支付,该规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而认定为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离职后,公司以“年终奖金额由总经理决定”拒不支付,法院判无效

二、离职劳动者年终奖数额的认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燕某应得到年终奖,其奖金金额为一个月平均工资即9,628元,二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燕某2015年年终奖28,884元,为何二者相差如此之大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大众租赁北京公司应向燕某支付2015年年终奖,支付金额根据其总经理意见,可确定为一个月工资即9628元(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9628元,双方对此无异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1、大众租赁北京公司主张的总经理根据公司每年集团经营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情况以及员工在未来年度努力工作的激励情况等综合条件,确定劳动者年终奖。

2、二审法院对于上诉第一条内容,认为其并未有明确经劳动者确认的规范性载体予以记载,且经法院告知,大众租赁北京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其关于公司业绩考核的相关规范。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大众租赁北京公司应对燕某年终绩效为0元的主张进行充分证明,但其并未就所称的集团经营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情况以及基于上述情况应支付燕某年终奖为0元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二审法院对于大众租赁北京公司以《员工手册》包含奖金金额由公司总经理决定的规定,即通过《总经理决定》取消了燕某2015年度年终奖的行为,认定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备查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条款,很明显,大众租赁北京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对于燕某的年终奖的认定综合其过往的收入以及当事人陈述内容和案件在案的证据,最终二审认定年终奖金额为28,884元。

离职后,公司以“年终奖金额由总经理决定”拒不支付,法院判无效

03、本案所带来的其他启发

离职员工总是被“前东家割韭菜”,这已经是大家在熟悉不过的事情了。但是通过本案的学习,我们也可以学到,不是写入《员工手册》的就一定生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内容,最终也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另外《员工手册》的制定应当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环节制定,接受员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更不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文。

其次,我国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享有年终奖,亦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应该支付年终奖的证据,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很重要的事,其实劳动争议案件,费用并不高,此案,一审、二审案件费用均为10元,劳动者和公司各自支付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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