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需要分情况说明:
1、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法律分析:因为支付劳动报酬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为用人单位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赋予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劳动者离职时,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2、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
法律分析: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然法律也针对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对其进行惩罚)。但是劳动者并不能因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也可以违反《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追究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法律条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