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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离职结算单》后反悔,起诉再要加班费和奖金,能如愿吗

发布日期 : 2023-11-22 07:43:11

劳动者离职时,经用人单位要求签署了《离职结算单》,对应结算的奖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进行了确认。后劳动者反悔,认为结算单有违事实,相关金额并未包含奖金、加班费,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前述费用,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来龙去脉

曹某于2019年1月21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部门经理,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向曹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1月20日期满,到期不再续签。后曹某办理离职手续,并签署了《离职结算单》,载明“曹某最终离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年假、加班费、奖金及经济补偿金等,且所有费用均已结清,本人与公司之间就劳动(合同)关系有关的事宜已无任何未决争议和纠纷…”,该结算单后有曹某签字同意确认,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

后曹某认为公司最终结算金额仅为经济补偿金,未实际向自己发放加班费和奖金,于是认为《离职结算单》存在欺诈,应依法撤销,并由公司继续支付前述费用,故引发本诉。

劳动者签《离职结算单》后反悔,起诉再要加班费和奖金,能如愿吗

法院观点

庭审中,公司辩称,曹某经确认《离职结算单》中金额及其他内容,并最终自愿签字认可,自己不应向其支付其所主张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离职结算单》中载明公司已与曹某结清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加班费等),双方就劳动(合同)关系有关的事宜已无任何未决争议和纠纷,曹某签署的《离职结算单》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曹某虽主张其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依法成立并发生效力。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无需支付曹某诉请费用,驳回了曹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笔者悟言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任何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相关的文件,都应得到诚信的履行。因此,劳动者虽然作为劳资关系中的弱者,但签署相关文件仍应尽到该有的审慎义务,对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文件务必弄清楚后再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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