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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劳动者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 : 2024-01-03 00:18:08
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劳动者能反悔吗?

林方亮自参加工作就在某电力建设公司工作,工作了20年,后来公司将其身份变成了派遣工,还在原单位原岗位上班,工资待遇也保持不变。五年后,尽管他仍在公司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却换成了另外一家。起初,他以为自己还会像以前一样工作下去,就没有理会。

这样又过了3年,公司和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找到林方亮,要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公司认可最早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来两家派遣公司与林方亮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用工单位。林方亮自入职以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没有发生过变化,经多次沟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载明重要信息是最后一家派遣单位支付补偿金,电力公司再支付合同的经济补偿。同时还注明,各方知晓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视为各方自愿放弃,不再主张。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林方亮感觉自己被忽悠了,中间一段的派遣合同赔偿金没有计算在内,少算了整整5年。于是,他以自己被欺诈、所签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书》或按照其实际工龄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

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劳动者能反悔吗?

庭审中公司辩称,第一次派遣期间,林方亮与案外另一家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系用工单位,该请求应另案处理。

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案外另一家劳务派遣单位与林方亮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林方亮的其他仲裁请求。

林方亮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林方亮签订协议收到补偿金后,再起诉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此要求不予支持。

林方亮不服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派遣和用工单位已经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林方亮相应款项,林方亮再次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劳动者能反悔吗?

法官解释说,1、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本案中,林方亮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签字确认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三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及计算依据等达成一致,林方亮同意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对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其他任何主张。

3、该《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三方均应遵照执行。

4、林方亮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协议书》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书》的内容当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你的关注是对作者最大的鼓励!每天文章更新,请点关注,继续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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