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提前通知即可离职
2011年,某矿业集团与员工龙五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2018年12月17日,龙五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公司在12月19日快递邮寄回复,表示不同意龙五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龙五未进行任何工作交接。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公司与龙五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公司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给龙五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工作交接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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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后,就可以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交接并不是劳动者离职的前提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这与劳动者是否完成工作交接无关,即使劳动者未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仍应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同样《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表明,尽管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仍负有在离职时进行工作交接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可能需要赔偿单位的损失,但并不影响劳动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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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行动指南
建议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解除权,即使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也应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出具离职证明。对于未交接工作造成的损失,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可提起劳动仲裁。
作者:北京毕笑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