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争议时,我们经常听到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职能、程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于打工人来说,理解这些差异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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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不同
劳动仲裁:专门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劳动争议,目的是通过法定程序裁决争议,解决双方的纠纷。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个“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劳动监察:监督、检查和指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目的是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权益。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和单位、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
二、程序不同
劳动仲裁:通常需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需要有审理和裁决的程序。如果不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部门不会主动介入劳动争议。
劳动监察: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主动进行监督检查,无需特定的申请程序,也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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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时间不同
劳动仲裁是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 15 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监察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
四、证据收集不同
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也就是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提前准备证据;
劳动监察除了要求当事人举证,监察单位还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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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时效不同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期间为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监察受理时效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 年内;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监察规定的期限,是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后果不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都不起诉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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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说,劳动仲裁更多是解决个别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而劳动监察则是一种预防性的、全面的劳动法律监督和执行机制。
对于辛勤的劳动者来说,无论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具体争议,还是依靠劳动监察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都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公平、更有保障的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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