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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时,我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 : 2024-05-24 02:24:34

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时,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应对,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了解不予受理的原因

首先,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不予受理通知书,了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可能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超过法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

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如申请人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或者未经授权的代理人);

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

二、核对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核对以下条款,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1、受理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申请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应当明确自己的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三、针对不予受理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1如果不予受理的原因是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申请人可以考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此条款针对的是仲裁裁决,但对于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也可参照此期限。根据实际操作中的经验,申请人通常也应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是因为超过法定申请时效期间,申请人需要评估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调解或协商等方式。

3如果是因为仲裁请求不明确或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整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总之,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时,申请人应当冷静分析原因,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时,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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