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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 2023-09-05 01:44:58
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请记住,是“之一”,而不是“同时”。

前面,我已经解释了第一种情形《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二种情形《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今天,我来继续解释第三种情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公司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能获得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告诉我们: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缴纳的,为非自愿行为,更不是公司福利。

未依法缴费社会保险,主要有三种情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及时缴纳和不按规定社会保险费基数缴费。

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虽然还存在,但是越来越少,毕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越来越强,而且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

比较常见的一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是:自愿或被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员工放弃社保这种事情。

从公司角度,既减少成本,又方便后期辞退;从员工角度,当下到手工资多一点。

于是,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讨论:

有人说,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责任,再说员工很有可能是“被自愿,所以公司应当为员工补缴社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有人说,大家都是成年人,没有证据证明是被欺诈或胁迫的话,员工就要为自己说的话、签的字负责任,不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是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纵观过往各地关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司法实践案例,支持这两种观点的案例都有。

但是,根据2023年7月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文章《员工能自愿弃缴社保吗?1分钟看懂!》,明确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应。

也就是说,无论是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还是“被自愿”放弃缴纳社保,都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还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还需要接受社保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相对比较常见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是未及时缴纳和未按规定社会保险费基数缴费。

很多公司,都会和员工约定,转正后或入职满一年后再缴纳社会保险,而且按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

不可否认,很多员工也是把缴纳社会保险看作是公司的福利,所以只要公司会缴纳社会保险,即使转正后缴纳、按最低社会保险法基数缴费,也是乐于接受的。

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首先社会保险是必须在入职一个月内缴纳的,所以转正后或者入职满一年后再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

其次,国家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是,是按照员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如果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必须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社会保险,这也就是所谓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如果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纳社会保险。

也就是说,公司在试用期间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上年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平工资60%,按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员工上年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社平工资300%,按社平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员工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的60% ~ 300%之间,按员工上年月工资平均数为缴费基数。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有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为了经济发展,劳动监察并不严格,对于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睁一眼闭一眼,甚至是听之任之,并不能完全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牺牲了员工的切身利益。

要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任重道远。

小结

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在入职1个月内缴纳社保、未足额缴纳社保,都属于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以任何形式提前向公司报告。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不需要提前报告而随时辞职走人,同时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方面的疑问,记得关注我,私信咨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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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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