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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按要求写工作日志,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 : 2023-12-12 02:28:45

员工由于业绩长期不达标,公司为强化管理,单独要求该员工外出需审批,且按时写工作日志进行工作汇报,员工不服该针对性制度,在拒不履行该等要求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吗?

来龙去脉

2020年9月16日,莫某入职某公司,任销售经理,并执行标准工时制。试用期满后,因莫某业绩未达标,且在莫某拒绝自行离职的情形下,其主管领导经公司同意于2021年4月25日向莫某发出邮件,要求其外出访问客户需经邮件审批,并每日提交工作日志,且未外出期间应在公司打卡。对此,莫某认为此系专门针对自己制定的规定,不认同该管理模式,并拒绝执行。

2021年5月7日,公司经核查发现,莫某4月共计18天未出勤,另两天亦仅出勤不足2小时,同时也未按要求进行外出审批和提交日志。对此,公司在经向其发出返岗通知未果后,向莫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系存在多日旷工,存在严重违纪。

双方对此存在严重分歧,经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员工未按要求写工作日志,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院观点

庭审中,莫某认为自己工作半年多来,没有打卡没有写日志,试用期都没有要求,前述规定系专门针对自己不愿自行离职的措施,目的在于变相逼迫自己离职,该行为是违法的,应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考勤长期存在异常,且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莫某具体上班时间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其书面通知为准。据此,公司根据莫某的工作表现对其出勤、拜访客户等的要求进行调整,要求其履行拜访客户前的审批手续,在无客户拜访的情况下,每日按时到公司工作,填写工作日报并无不当。

莫某拒不履行公司合理的管理行为,在未履行外出审批的情形下,缺勤时间超过3天,符合其签字确认的相关制度关于辞退的规定,故公司以莫某旷工严重违纪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莫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悟言

正者无敌,乱者自弃!公司基于合理的管理需求,在不增加劳动者额外劳动,或减损劳动者利益的情形下,对劳动者提出合理的管理需求,劳动者应当予以接受并执行,劳动者因此乱而自弃,只会有权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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