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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不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不支持!

发布日期 : 2023-10-17 02:52:10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如果入职时没有签合同,但是几个月后用人单位补签了,这种情况下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吗?下面善世集团来带你看一则案例。

员工以不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不支持!

一、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一)案情简介

黄某于2020年11月1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办公室行政文员,2021年2月3日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黄某在职期间,公司均足额支付工资。

2021年3月29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因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双方发生争议。黄某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683.75元。

(二)争议焦点

该公司是否已视作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

黄某2021年2月3日签字的劳动合同已覆盖其入职之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期限,该公司亦在该劳动会同上加盖公章确认,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达成合意。

即使如黄某所述公章系该公司事后加盖,但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上补盖公章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该劳动合同内容的追认。

同时,双方均已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黄某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善世解析

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视为有效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1、将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回溯至用工之日,即涵盖了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

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已经涵盖了此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即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进行了追认,这种情况下,仲裁及法院通常不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请求。

2、将补签之日约定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即不涵盖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

如果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涵盖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的,则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企业用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必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善世集团整理了常见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签订完没有给劳动者,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没有专门的岗位负责这类事宜、因为粗心疏漏、或者是为避免劳动者日后举证,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没有将合同交付给劳动者,这样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但如果用人单位把劳动合同弄丢了,这时候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是成立的。

法律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虽未签订合同但有其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三)入职已依法更名、合并、分立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完成了上述所列举的情况,但平时疏于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导致未能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这样的情况由于双方已订立过劳动合同,虽然用工主体发生变化或者原用工主体不存在,但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是存在的,那么就不能主张二倍工资的差额。但是如果劳动合同已到期,新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时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四)入职后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有些用人单位疏于对劳动者入岗前进行培训、疏于对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完善或者劳动者疏于防范意识等从而导致劳动者受到工伤。

于是有些劳动者干脆就不去上班和做工等到过了几个月或大半年休养好发现工资没有发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这种情况是属于非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不能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而且这段时间内劳动者并没有实际做工,也不能要求按合同所载工资支付全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一条: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来源:善世集团本文综合深圳人社、零言法语公众号作者王之焰编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作分享用途。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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