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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几个月

发布日期 : 2023-09-17 02:12:57

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且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可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情况下,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但不满3年的情况下,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而在合同期限长达3年以上的情况下,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员工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几个月

所谓的试用期,又称为适应期,指的是雇佣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审查期。

拟定试用期的目的在于让劳动者和雇佣单位能够相互审查,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这是一种双向的选择,即是公司选择了员工,也是员工在选择是否任职公司。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这里的“可以”一词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而是一种可协商的约定,其是否约定需要由劳动者和雇佣单位进行协商决定。然而,一旦协商确定了试用期,就必须遵守与试用期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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