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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协议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呢?

发布日期 : 2023-07-16 13:29:46

#每天学点劳动法#

2014年7月3日,张某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4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默担任技术部门前端开发工程师,试用期自2014年7月3日至同年10月2日,张某基本工资和试用期基本工资均为2800元。2014年11月4日,A公司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延长张某试用期至2015年1月2日。之后,双方签订变更协议书,约定延长试用期为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1月2日。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诉诸法律,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与员工协议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呢?

本案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另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014年11月,原、被告签订变更协议书,约定原告延长试用期为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1月2日,该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限,且为同一试用期限的变更,因而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受被告胁迫等情形下签订了该份协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同时,相关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为无效约定,未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金的请求,尚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公司与员工协议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协议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与劳动者二次约定试用期呢?从试用期的定义出发,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在于使用人单位、劳动者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互相熟悉及了解,用人单位可以在这段期间内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决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结合已履行的试用期期间,认为确实无法完成考察劳动者的目标的,可以提出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以达到及考核目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综合表现均符合录用及转正的条件,用人单位再要求延长试用期则存在主观恶意,很难得到司法的支持;同时也应当注意双方合计履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属无效。

公司与员工协议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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